剧组对外举债,投资方担责的案例
2013年7月20日,中视达公司《传奇》剧组(甲方)与杨静萍(乙方)签订相关协议,明确《传奇》剧组向杨静萍借款130万元用于电影拍摄制作。
后杨静萍起诉要求影片的所有出品方支付其欠款130万元及利息。
该案经法院一审、二审程序,最终判决:
中视达公司、沃森公司、古京公司、电影发行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杨静萍欠款130万元及借款100万元本金的利息。
电影公司虽记载为影片《史前怪兽》的出品人,但电影公司非该影片的投资人,且杨静萍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电影公司负有承担偿还借款本息义务。故无需承担相应付款责任。
投资方是否对剧组对外借款承担责任?
剧组是以出品公司名义申请组建,由导演、演员、灯光、剧务、场记等组成的拍摄电影或电视剧的主创团队,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权利义务责任应由其影片的出品方、投资方和权利方承担。
并不是说投资方未参与与外部第三方的借款协议签约,便不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和责任。
以剧组名义对外签约举债的,剧组方应由其出品方/投资方承担责任,参与了影片投资的或影片的权利方(享有版权、收益权、署名权等),理论上都有可能要承担剧组的对外债务责任。
主控方承诺担责的,投资方还担责吗?
经常有投资方在投资协议中会要求主控方独自承担剧组责任,出了问题都找主控方。那么有了这种合同约定,投资方对外还会承担剧组责任吗?
这种情况下仍需要承担,原因是: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投资方与主控方之间的内部协议不能对抗外部债务人。
虽然投资方与主控方的合同中约定了关于影片拍摄的所有债务纠纷均由主控方负担,但上述约定系投资人之间关于债务负担的内部约定,对外部债权人不具有拘束力,投资方不得以其内部约定,拒绝对外承担还款责任。
当然有一种情况除外,就是外部债务人与剧组或主控方的合同中明确了仅主控方作为责任主体,这种情况是比较罕见的。
在影片中署名,就要承担剧组债务?
如果仅作为名义署名方,比如名义联合出品单位,是否就要承担剧组债务责任?这个倒是未必。
法院判断的标准一般是实际是否构成出品人/投资方,该主体是否实际享有出品人的权利和义务,拥有影片的相关权益,并实际获得影片投资回报。
作为名义署名方,为防范自身法律风险,如果仅是名义署名,不享有其他实体权利的,就不要签署联合投资协议了,可以签署合作协议之类的合同名称。
投资方如何防范剧组的对外债务风险?
建议投资方如此防范法律风险:
1、首先是谨慎挑选项目和合作方,特别是项目的主控方。注意该主控方有没有能力组建剧组、完成拍摄制作、宣传发行。选好合作伙伴远比签署好合同更加重要。
2、在合同中尽可能增加免责条款,争取关于影片拍摄的所有债务纠纷均由主控方负担,这样即使自身对外承担完债务后,仍可以依据该内部协议向主控方进行追责。
3、即使有了免责条款,也要注意对项目主控方及剧组活动进行监督,熟悉剧组拍摄进度,对影视剧项目行使好知情权和监督权,防止项目主控方或项目负责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违约风险。
4、如果发现项目主控方存在违约情况,对项目进展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及时根据合同约定及履行情况,看能否解除投资协议,尽早退出项目,以免承担未知的剧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