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儿童
《雇佣条例的附属法例《雇佣儿童规例》严谨任何人士在工业经营内雇佣未满十五岁的儿童,并对非工业机构雇佣儿童事宜做出规管。
凡雇用儿童艺员,必须:
•事先取得劳工处处长的书面批准。电影工作者每次提出这类申请,均须一并递交有关电影的剧本或故事情节;
•如欲雇用儿童在个别场景中担任临时演员或作特别演出,须于拍摄前48小时向劳工处提出申请;
•若以合约形式聘用儿童艺员一段时间,则须于儿童艺员开始工作前七天向劳工处提出申请。
雇用儿童艺员的一般条件包括:
•雇主不得雇用儿童在任何一个星期工作超过四天;如在学期中,则星期一至六期间不可超过三天;
•不可在任何一天工作超过八小时;
•工作时间须介乎上午七时至晚上十一时之间(但不得在上课时间工作);
•连续工作五小时后,必须给予最少一小时用膳或休息;如是六岁以下的儿童,则须在上述的五小时工作期间,给予不少于半小时的额外休息时间;
•出示父母/监护人准许有关儿童工作的同意书;
•雇主不得雇用儿童从事可能危害其安全、健康或有损道德的工作。
如欲雇用海外儿童在香港表演,须与雇用本地雇员一般,以书面向劳工处提出申请。劳工处处长可根据每宗个案的情况,豁免雇主遵守某些条款,或订立附加条件及限制。另外,海外雇员受雇在香港工作,须符合入境事务处所订立的入境条件。
除了以上法例规条外,有关工作人员亦应在拍摄前与家长沟通,了解儿童演员的健康状况,以判断预设演出是否对儿童演员存有危险性。这样方能全面确保儿童艺员的安全及健康。